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新闻宣传工作,更好地发挥新闻宣传工作在学校事业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维护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鼓劲和正面宣传的方针,积极营造健康舆论氛围,内聚人心,外树形象,促进学校各项事业蓬勃发展。
第三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坚持按照《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与改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规定的原则执行,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广播影视管理、互联网管理等有关规定和学校的保密规定,严防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长沙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以长沙职业技术学院及所属部门名义,自办的或委托运营的可以发布新闻宣传信息的报刊(不含学术类)、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如,微博、微信、抖音、bilibili平台账号及视频号等)、户外媒体(如,校园宣传栏、悬挂横幅、标语、多媒体显示屏等)等。
第五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坚持“归口管理,统一发布”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完善责任制。
第二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新闻宣传主要包括以下范围和内容
(一)学校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以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上级部门的重大决策、重要精神等情况的宣传报道;
(二)国家、省(部)、市领导参加我校重要会议、活动,检查指导工作,以及有关领导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相关部门领导来校考察交流活动报道;
(三)学校出台的重要政策、重大措施、重大活动,以及学校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的发布;
(四)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建设和先进集体、个人的典型经验及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
(五)其他有利于展示学校良好形象活动的宣传报道。
第七条 学院新闻宣传主要形式
(一)利用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校内媒体包括校园网、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广播、官方微博、微信、抖音、bilibili平台账号及视频号等媒介形式。
(二)向校外新闻媒体提供新闻通稿或邀请记者来校采访:一些需要对外发布的事项,视情况以长沙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通稿或邀请记者来校采访。
(三)新闻发布会: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中心工作的重大事项、重大成果,对可能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信息和事件,以长沙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三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及党委副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宣传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其他各党委班子成员为成员,新闻宣传工作实施“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和其他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体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宣传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各二级党组织、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新闻宣传工作第一责任人。
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定期研究学校宣传工作,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提出宣传的思路、重点内容和基本要求,部署学校新闻宣传工作任务;
(三)制定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组织、管理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信息沟通和媒体解释工作;
(五)负责新闻宣传工作队伍培训和对各部门的新闻宣传工作进行考核。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宣传处,负责学校新闻宣传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学校每年拨付一定的新闻宣传工作经费,经费由宣传处统筹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新闻宣传的具体实施,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新闻宣传工作的总负责人,并指定1名部门中层干部为本部门新闻宣传工作具体负责人,拟订本部门年度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计划;
(二)策划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新闻宣传报道活动,培育典型人物,凝练典型经验;
(三)负责本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及宣传橱窗、文化长廊、电子显示屏等宣传阵地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对本部门自办媒体发布的新闻报道、宣传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对本部门报送的拟在校内外媒体上发布的新闻宣传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建立新闻宣传通讯员队伍,确定1名新闻宣传员,并报宣传处备案。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定期参加新闻宣传工作培训和研讨,积极策划、宣传报道本部门典型人物和事迹;
(二)负责本部门网站信息内容的采编、上传与更新,按要求开展新闻报道;
(三)接待和组织校内外媒体的采访活动,完成宣传处委托的宣传报道和采访任务。对于主动到本部门采访的校外新闻媒体,要及时与党委宣传处取得联系,经批准后方可安排采访。
(四)负责本部门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及时向学校宣传处传送本部门的新闻信息。
第十二条 新闻宣传员是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力量,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其队伍建设,并提供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第四章 新闻采编、审核与发布
第十三条 学校新闻实行两级采编制度
(一)宣传处负责学校全校综合性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学校的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成果、先进典型、省级以上荣誉及对外推广交流等新闻的采编。活动牵头或责任部门须提前2天在OA系统填报《宣传申报单》,同时须提供活动议程、参加人员名单、发言人员讲话稿、活动简介等基本资料。
(二)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工作、专题会议及学校层面的惯例性、常规性活动新闻的采编;由多个部门共同组织参与的活动,由牵头部门或排名第一的部门负责采编。
原则上全校性活动的摄影摄像工作由宣传处负责,牵头部门或排名在前的部门须提前1天在OA系统填报《摄影摄像申报单》报送宣传处。宣传处在保障学校中心工作的基础上,依据申请部门工作的紧急性、重要性和申请时间,统筹安排摄影人员,并及时向申请部门反馈人员安排情况。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自主开展的工作、活动,由有关单位、部门自行进行图文采集。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新闻报道报告制度
(一)各部门举办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或拟宣传典型经验或人物等,需邀请社会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须提前2个工作日报宣传处,需在OA系统填报《重要新闻报道申报表》,由宣传处邀请媒体。
在异地开展活动需要邀请媒体的,由活动主(承)办方邀请,向宣传处备案。
(二)各部门要加强新闻宣传报道的采集报送工作,及时向宣传处报送图片、稿件、音像资料等宣传报道资料。宣传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发布,并对叙述不清的稿件,有权进行修改;对没有新闻价值的稿件有权不予发布。
(三)各部门自行联系社会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工作,须报宣传处审批备案,对外宣传材料及稿件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把关,并送交宣传处审核。新闻报道活动结束后及时向宣传处报送相关宣传报道资料。
第十五条 学校新闻实行分级和分类审核制度
(一)针对学校官方媒体上发表的新闻稿件,各供稿单位须“三审三校”后报送。
(二)深度报道采取申报制,由撰稿部门在OA系统填报《深度报道申报表》。
(三)涉及外事活动的新闻稿件,还须经学校外事办、合作交流中心负责人审核同意。
(四)向中央、省、市级新闻媒体报送的动态消息类新闻稿件须先经宣传处处长审定;报送的综合性典型经验介绍、长篇通讯类稿件须经学校党委副书记审定;涉及到学校重大事件的新闻稿件,须报学校主要领导审定。
(五)对涉及学校发展数据、民族和宗教、保密等问题和事项要严格审核,把好政治关。
第十六条 学校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外宣新闻等报道均采用实名制。
第五章 新闻采访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应先到学校宣传处联系登记,由宣传处负责安排接待。
第十八条 新闻记者采访校领导或者向校领导约稿,根据约稿内容由相关部门提供材料,由宣传处据此草拟采访提纲,报经校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
第十九条 新闻记者采访校内有关部门,由部门根据新闻部门的采访要求及提纲做好准备,宣传处统筹安排采访事宜。
第六章 新闻发言人
第二十条 新闻发言人
学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宣传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含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情况介绍会)、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通稿,利用校内媒体发布新闻等形式。
学校设立新闻发言人。学校党委副书记为学校新闻发言人,宣传处、党政办主要负责人新闻发言人助理。特殊情况由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指定。
(一)新闻发言人代表学校,就学校的重要决策、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活动,以及校内突发性事件和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等,正式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信息,阐明学校的立场和意见。
(二)新闻发言人在进行对外新闻发布时,可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召开新闻通气会、约见或接受记者采访等方式进行,由宣传处、党政办牵头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学校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涉及学校事务的采访,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七章 宣传阵地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新闻宣传阵地主要指学校主办和学校各部门自办的可以发布新闻信息的纸质、影音媒体和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新媒体平台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新闻宣传阵地应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宣传思想工作,并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承担本部门媒体的建设、管理和新闻报道等工作任务。
(一)广播等传统媒体的建设与管理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二)学校宣传栏、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墙体、校内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含学校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bilibili平台账号及视频号等)、广播站等宣传阵地由宣传处归口管理与建设,学校广播站由团委管理和建设,图书信息管理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三)学校各部门所建立的宣传栏、报栏、展板、二级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以及宣传横幅等,由本部门负责管理,宣传处负责统筹指导。
第二十四条 学校新闻宣传阵地建设中,涉及有关学校标识等文化符号使用的,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应规范。
第八章 宣传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定1名新闻宣传员,负责本部门新闻宣传工作;学校成立大学生记者团,由宣传处归口管理;各二级学院可组建学生记者站,由二级学院负责指导和管理,由宣传处会同二级学院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宣传处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宣传员、大学生记者座谈会,总结宣传报道工作的成果和不足,部署阶段性的新闻宣传工作重点,同时安排必要的业务技能培训,逐步提高宣传员、大学生记者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年度优秀宣传员和优秀大学生记者的评选工作,根据宣传员和大学生记者的工作开展情况,由宣传处具体组织评选,报学校党委审定。
第九章 突发事件新闻管理
第二十八条 突发事件是指在校园内突然发生或与学校相关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事件。
第二十九条 突发事件新闻报道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在确保舆论导向正确的前提下,及时、准确、客观、权威地发布事件信息;
(二)在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基础上,维护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维护校园安定社会稳定;
(三)在强化正面舆论的同时,努力消除负面影响,维护学校形象。
第三十条 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宣传处归口管理,事件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程序及要求
(一)发生突发事件后,成立由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宣传处会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应急处置小组。事件涉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时报告主管校领导的同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宣传处。
(二)突发事件的发布口径、新闻通稿及报道方案需经主管宣传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由宣传处或社会新闻媒体统一发布;未经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相关信息或接受校外媒体采访。
(三)经校党委批准,学校可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学校新闻发言人以适当的形式对事件进行新闻发布。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宣传处及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并导控校内外舆论,做好线上线下舆论引导和实时监控工作,对于散布谎言、煽动师生或社会力量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突发事件的发生现场,学校保卫部门可根据情况设置警戒区,并在警戒区外设立专门的采访区。
第三十三条 社会新闻媒体要求对校内突发事件进行实地采访或电话采访,由宣传处统一受理。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宣传处提供突发事件发生及事件处理进展情况,支持配合宣传处工作。
第三十四条 社会媒体对事件的失实报道或对学校的负面报道,宣传处和有关责任部门要研究制定应对措施,掌握沟通有关情况,利用媒体纠正不实报道,消除负面影响。
第三十五条 下列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才能对外报道。
(一)涉及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驻华人员、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同胞的重大突发事件;
(二)涉及民族、宗教等问题的重大突发事件;
(三)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十六条 对突发事件的报道,应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宣传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