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闻媒体采访接待管理工作,严肃新闻媒体采访接待纪律,维护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新闻舆论作用,塑造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的良好形象和声誉,为学校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党委宣传处对新闻媒体采访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各部门积极配合协助。
第二条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闻媒体采访接待工作,充分尊重记者合法的采访权益,积极主动地提供服务,有效引导来访记者进行理性报道。
第三条 各新闻媒体记者来校采访,应持记者证或单位介绍信到宣传处联系采访事宜,否则不予接待。
第四条 宣传处负责审验记者身份,了解采访目的和内容,做好采访的登记备案手续;联系相关单位落实采访事宜;宣传处工作人员陪同采访。
第五条 突发事件的新闻采访接待工作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新闻媒体记者采访校领导,应提前与宣传处联系,商定采访时间和采访提纲,由宣传处工作人员陪同采访。
第七条 除学术活动及个人事宜外,未经学校宣传处同意,校内人员不得随意就涉及学校的相关问题接受校外记者的采访。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邀请校外媒体来校采访应报宣传处批准备案,申请单位要明确告知采访意图、邀请的媒体及记者姓名等内容,由宣传处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主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批准,重大采访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第九条 学校接受采访的有关人员应明确要求记者在发稿前必须将稿件返回给本人并送党委宣传处审阅,由主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或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刊发。
第十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将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