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管理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境外基金是指由境外组织或个人提供,用于支持学校基础建设、教学科研、访学交流、奖学助学等方面的基金。
第二条 学校鼓励开展正常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但各部门教师或学生在接受境外基金资助时,应牢固树立国家和科研安全意识,对有敌对势力介入的境外基金组织应坚决抵制,对涉及敏感问题和以了解涉及国家安全信息为目的的研究和调查项目应一律拒绝。
第三条 建立健全申请审批制度,严格把握境外基金资助的合作对象、合作内容、基金来源、协议签署和成果提交。根据基金用途分类和业务归口原则,支持教师访学交流的基金由人事处负责审批,支持教师科学研究的基金由科研处负责审批,支持学生奖学助学的基金由学保处负责审批,支持学校基础建设的捐赠基金由党政办负责审批。所在境外基金资助都必须报宣传处和外事办审批备案。
第四条 申请境外基金资助的部门或个人必须认真填写所属类别的申报表,并提供完整的境外资助方背景资料(基金会章程、资助目的等)。外国政府资助的项目,要注明是否有政府间合作协议。
第五条 经过学校审批的境外基金资助部门或个人必须与学校签订责任承诺书,方可在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
第六条 未经审批,擅自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